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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传统民间组织治理结构与法人产权制度 ——以清代公共建设与管理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15 22:05:03      发布人:广州钢筋加工棚厂家  

  本文聚焦于清代民间公共设施建设的组织者桥会与义渡,系统考察中国本土渊源的公益法人制度及其治理模式,揭示传统时代法人产权的属性与特征。桥会、义渡是一种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公益机构,其理事会由民间自主推选,自愿担当,负责筹资、兴建、长期维护与运营,管理公开透明,并能完成跨区域协调工作及处理纠纷。它们拥有田地、会金等独立资产,其排他性的法人产权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障。这种法人产权形态也是民间广泛存在的家族、寺庙、善堂、书院及各种会社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基础,显示了传统社会民间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与制度创造力。它们也成为政府联结民间的纽带与中介,在基层秩序中有效地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传统中国政府在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长期以来似乎成为先入为主的前提,以致早期令人信服的学术成果一时也难以改变这一主流成说。①近年来,诸多成果(张俊,2004;林世云,2013)论证了民间力量在公共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试聚焦于清代津渡桥梁观之,各地学者的成果显示,明确见之于记载的官修、民修、主体不明等三类桥梁渡口之比,湖北桥梁为155:1338:1994,渡口为90:288:861(张俊,2004),桂东南津渡为62:537:158,桥梁是9:122:6(林世云,2013)。民修主导,其他地区亦然。19世纪安徽的道路津渡,几乎全部是由地方族绅、邑绅组织兴建;可考证的四川义渡323个,福建龙岩州义田修筑桥梁228座,嘉庆广东大埔义渡47个,湖南醴陵县渡口70个全为义渡。② 政府主导论的成说未经实证,也经不起验证,为什么新成果不足以挑战这种成说呢?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这些成果多停留于碎片化整理,尚未形成系统性的解释框架,一些关键点上还缺乏基础性的支撑论述与贯通性的逻辑体系。民间是否真的具有强大的组织与动员能力?民间兴建桥梁津渡,往往不是投资行为,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种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工程浩大,或需长期维护,那么,资金如何筹集?如何组织和管理?这种公共产品的产权形态和组织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凡此种种,尚未得到充分揭示与系统论述。

  本文以新发现的湖南《永锡桥志》③为线索,综合学界关于义渡、桥梁的新成果特别是新发现的碑刻、志书,包括清华馆间契约文书等原始资料,复原并论述民间公共设施兴建与组织机构的产权形态和治理模式,进而深入考察其性质与特征。最后,综合慈善与救济、寺庙、家族、书院与各种会社等民间自组织,探讨其广泛存在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逻辑与制度基础。在传统中国,朝廷对民间与基层实行经济自由主义政策,官不下县,基层自治(龙登高,2012)。公共设施与各种事务均由民间组织自发完成,与西欧传统社会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迥异,比较视野有助于分析公共物品提供的政府和民间的边界,具有普遍性的理论意义与历史价值。本文系统论述各类民间组织的治理结构与产权制度遗产,有助于构建中国传统基层经济社会形态及其解释框架,澄清一些认识误区,并提供难得的历史启示。

  风雨廊桥是传统时期富有代表性的公共设施,在湖南、福建、浙江、安徽、江西、广东、广西、贵州、四川等南方山区普遍存在。廊桥内有条凳可供休憩,桥亭还为行人提供免费茶水。相对于普通木桥而言,加盖的廊桥使用寿命长,抗风雨能力较强,但修建耗时久,耗资耗工较大,工程复杂。义渡则更为普遍。所谓义渡,以其民间性与官渡相对,以其非营利性与私渡相对。凡此公共设施,广泛存在而且长期持续,各地普遍自发形成良好的组织机构对此进行有效的管理。

  永锡桥建立之前原有锡山义渡,渡船在光绪二年(1876年)的洪水中倾覆,十余人溺亡。乡民聚于义渡公屋,商议兴建风雨桥。通过民主推选产生首事,组成桥会,相当于理事会。②一致推选8人为董事,又叫首事,或首士,亦有称“经管”者,一般指出头主管其事的人,相当于理事。在兴建桥梁的阶段,此8人被称“主修”,有22名协修配合。除首事外,具体财务等事务则由“司会”来处理。创建于南宋的屏南龙井桥,清嘉庆年间有9名董事,9名副缘,17名协缘的姓名,显示出三个层次。④理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重大决策,会同公议。如违反章程规定,将受到惩戒,再通过推选等方式产生新的首士成员。⑥首事有责任却无报酬,没有分红与收益。通常首事捐赠钱物数额也较大,以为表率。首事人数与任期多没有严格的规定。不过时间越长,逐渐约定俗成某些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父子相承的首士,亦不少见(于锡强,2011),家族传承亦在情理之中。

  值得强调的是,桥梁、义渡往往横跨江河两岸,而江河通常是各级行政区的分界线,桥会、渡会往往成为跨乡、跨县甚至跨州府或跨城乡的机构。这意味着它们需要克服行政障碍、习俗差异,责任、义务与利益的协调颇费周章,理事会的构成也由两个或多个行政区之间协调商定。①

  风雨廊桥工程浩大,永锡桥会调动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光绪二年(1876年)到光绪七年(1881年)历时六年建成。理事会既不能依靠权力强制性发号施令,也不能凭借金钱与回报来调动资源,依然能调配各方力量,完成工程。一方面是社会各方在修桥上达成利益一致,同心协力;也在于桥局精心组织,其管理能力达到相当的程度。

  首先成立专门机构桥局,统筹建桥全部事务,公议局中事务,合理分工,“或司会计,或募费资,或督各色工匠,或办各样材料,均分任之”。随后桥局聘请石木土瓦工,安排建桥的各个环节。永锡桥为石墩木结构,采用鹊木梁架技术和砌石建基的固基技术,桥身采用卯榫结构,承袭着中国古老的大木作工艺。聘雇工人用心选材选料,精益求精,且人员稳定便于统筹安排。廊桥修建技术水平高,施工组织严密。整个工程耗资14466.818千文,工钱合占总经费的55.5%。

  不少廊桥则由“主墨”总承包,桥会将与之签订造桥合同“桥约”。浙江、福建等地发现21封桥约,均由董事、缘首与造桥匠师签订(吴积雷,2012;林丽金,2015)。“同治三年造屏南双龙桥桥约”议定了桥梁规格、造桥报酬,还有严格的违约惩罚条款。理事承担监理、验收之责。屏南张氏匠师世家的桥约由嘉庆历光绪至民国,延绵百余年,富有信誉。利益驱动有利于技术传承与进步,有利于工匠队伍的成长。

  风雨廊桥的资金全部来自于民间募集。永锡桥理事会成立后,即订捐簿一部,由县宪盖印批准,获得合法性与信任度。捐资来源范围超过永锡桥周边乡镇,延及邻县新化。除捐钱外,也有捐田、捐物等形式。募捐是一个持续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募捐并非一帆风顺,理事会为此惮精竭力,富家大户是募捐的重点对象,由协修亲自上门劝募。永锡桥捐赠单位2278个,捐赠为14752千文。30千文以上的捐赠者101个,仅占捐赠单位总数的4.4%,捐赠金额却占总数的43%;其中100千文以上者30个,捐赠金额计3404千文,占总金额的23.07%。可见富户对资金筹集起到主导作用。大部分捐赠者金额不多,但范围很广,反映了桥会的动员能力与民众的广泛参与度。

  ①杨联陞(2005)反驳了魏特夫(1989)《东方专制主义》为代表的这种观点,张仲礼(1991)更早揭示19世纪大量地方事务实际管理都操诸绅士手中,包括修路造桥、开河筑堤和兴修水利等公共工程。

  ②19世纪安徽的道路津渡,几乎全部是由地方族绅、邑绅组织兴建;可考证的四川义渡323个,福建龙岩州义田修筑桥梁228座,嘉庆广东大埔义渡47个,湖南醴陵县渡口70个全为义渡。分见张研、牛贯杰,2002;杨文华,2016;王日根,1993;李坚,2015;肖奔,2014。

  ③(清)贺会淇竹春氏纂集:(湖南)《永锡桥志》,光绪八年,政协安化县委员会重印,安化县进良文印社,2015年。该志由安化县赵亚飞发现,内容与碑刻相映证。承蒙惠赠,同时介绍和提供资料,谨此致谢。

  ④该桥乾隆年间毁于火,嘉庆二十五年重修并立碑《龙井桥志》,据张世带(2015)桥碑照片识读。

  ⑥永州老埠头义渡碑刻记载,嘉庆二年首士被县民控告,因为经管懈怠,致船夫懒惰,船破不修。判案立碑《流芳百世》以警世。碑刻引自周艳华(2016),以下永州老埠头碑刻资料,均出自此文,不另注明。

  ①(清)刘采邦、张延珂等:《同治长沙县志》卷5《津梁·附载义渡章程》,清同治十年刊本。以下关于长沙义渡的引用材料均出自于此,不另详注。

  第四,处理外部沟通与纠纷,包括与官府沟通,与利益关联方沟通,与民众的纠纷等。义渡首士不时会遇上与私渡、官渡的利益纠纷(肖奔,2014),要处理各种外部事务,如对桥梁的损坏、财产纠葛、佃户抗租,应付官府的差役等问题。

  拥有和自主支配独立的资产及其未来增值,是桥会、义渡良好运营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以永锡桥为例,其资产主要包括廊桥、公屋及周围的堤岸、石阶;桥田;会金等部分。

  田业管理是桥产管理的重中之重。桥田的来源主要是两种,即捐田与购置。永锡桥会主要是利用捐赠余资来购买田产,桥田每年的收益即地租,用于桥梁的未来维护管理等开支。

  《永锡桥志》卷上“桥田”记录了每一笔田地的购买契约与手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用于建桥的基地、堤岸、引桥石阶、公屋等;二是获取未来收益的田产。在田地购买过程中,永锡桥本身以法人身份同卖方签订买卖契约,完成产权交割,其产权单位为“永锡桥柱”,也是一个纳税单位,作为一“柱”,向政府交税。由此可见,“柱”作为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交易单位和纳税单位而存在。此外,专门捐约也具有产权交割的效力。

  择田,要考虑所购田产管理方便与否、土壤肥沃与否。择佃,佃户需要找乡里有名望信用之人作为担保,才可承佃,并制定了具体规则以约束佃户,禁止首士私自出佃。地租交纳,也有详细规定。通常还要将实物地租出售以换取货币。田租完税后才可自由支配。政府对永锡桥此类公益事业通常并不予以免税。武训兴办义学,因资金不足,士绅向县衙申请学田免税,但仅获准部分减免。(龙登高、王苗,2018)

  桥会购买田地修建公屋,出租给守桥人即佃户以供其居住。佃户不付房租,但是需要交押金“进庄钱”,且要有声望之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永锡桥守桥人负责为路人提供免费茶水,茶叶经费从桥产收益中开支。期满良好者可续承佃,否则被退。未到五年之期,若有违反规定,则惟担保人是问。公屋同时作为桥会公议事务的场所。公屋是桥会、义渡普遍拥有的财产。义渡常有供停泊船只的船坞或船屋,以避免风吹雨淋;还有码头及引接道路。此外桥会、义渡还有其他财产,例如桃江义渡设立了横口滩救生船。

  “会金”即桥会专门基金,以其增值收益来保障廊桥的长期维护和日常开支,及必要的社会活动经费。会金来源,一是捐款余资,二是每年地租收入余额,三是投资增值收益。永锡桥会金起初是建桥后捐资剩余的226千文余。会金由司会负责管理,可通过市场经营来寻求增值。会金、公款通过放款生息,但注重风险管控,严控高利贷,也杜绝首事领借,且放贷通常交专门金融机构来管理。

  桥会义渡的资金开支,也包括慈善行为,主要限于向同类机构捐赠。永锡桥获得来自其他义渡会的捐赠;其本身也只能向其他义渡与桥会捐赠。

  2.法人产权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捐赠让渡资产后,原所有者不再享有权利;董事、管理者甚至创始人也不能以其贡献而主张或分割其权益。

  3.法人产权受到政府和法律保障。永锡桥保护桥梁条款,通过“县宪告示”具有法律效力。内容包括不允许污染桥梁、公屋;不能从事短期的营利行为,或限于眼前的义举;不能摆摊,不能容留乞丐等。违者预以惩处。

  桥会、义渡相当于今日的公益法人,是一种非权力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履行相应社会管理职能的法人组织。本文不拟详细讨论其法理层次的界定(可参见俞祖成,2017),着重从桥会、义渡探讨其原生性的基本特征。

  其一,公益性。一是从事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面向大众提供无偿服务。二是首事与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报酬,事务繁多者或可有少许补贴。

  其二,非营利性。其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义渡、桥会不收取费用,更不以此谋利。其田产或基金有收入,基本用于自身开支,而不能分配,即没有股东,没有分红。这与当代慈善公益机构的规定一致。

  其三,非政府性。它们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公共机构。①应该注意,在其行文中特别是内部,则根据传统习惯称“公议”、“公产”。传统意义上的“公产”,与现代中国的“集体产权”颇为相似,但与西方所说的“公有”产权仍有差别。②

  其四,公开透明化管理。首事由基层民主推选,捐赠与财产公开,账目透明。为更好地监督花费,防止侵吞,对桥田租谷的收支都有明细记载,有效地防范寻租行为,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对照2016年我国颁布的《慈善法》,中国传统的桥会、义渡等组织,其章程与实际运营几乎与之高度吻合。《慈善法》第3条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运营结余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还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这种相似性,显示当今法律在历史上就已得到明确的具体呈现,可看到古今相通的一面。且都是在中国本土、在民间自生自发产生的;反映传统社会民间的创造力,包括制度创造力。这种制度又具有拓展性,不仅常见于小规模桥会与义渡,在大规模机构中,也能运行良好。

  大规模的义渡甚至出现科层化组织,如武宁浮桥局与镇江义渡局。同治六年,江西武宁县的葛翼堂、利济会等7家义渡,联合订立《浮桥公议条例》,由浮桥局协调和统一管理。原来的各义渡会在统一管理之下仍保持独立(洪子雅、吴滔,2015)。这相当于总公司与子公司均为法人,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但总部又具统一调度的权力。跨长江两岸的镇江义渡局,则是传统时代规模最大的公益机构。同治十年,浙商魏昌寿等设立瓜镇南北义渡,设总局与两个分局,每年开支约需6000缗之巨。幸好捐款丰裕,理事会又善理财(祝瑞洪等,2005;龚君、魏志文,2016)。稳定的房租与地租成为义渡的经费保障。1923年由镇江士绅发起募集,购置铁壳轮一艘,可载400多人,称“普济轮渡”。据1936年统计年渡客达50万人次,近80年间的义渡人次逾数千万(于锡强,2011)。在清末天津与上海中外合作开展的现代疏浚业中,也采取了公益法人制度,可能也有传统因素的影响(龙登高、龚宁、伊巍,2017)。

  从简易的木板桥,到豪华的风雨廊桥,从偏僻的山间茶亭,到繁忙的长江渡口,都以公益法人的形式,长期提供无偿的公共设施服务。稳定的财产及收益,良好的制度,是义渡、桥会普遍存在并长期发展的基础。显示了传统社会民间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与管理能力。

  基础设施建设曾被认为是政府职责所在。奥斯特罗姆(Ostrom,1972)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资源的可能性。传统中国的制度遗产具体昭示了社会与民间以公益形式开展公共建设的实践。三者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收益分配都大不一样。就资金来源而言,政府为之,来自税收;市场为之,依靠投资;社会为之,有赖捐赠。

  传统中国基层社会存在多样化的民间团体与机构,组织着民间社会的各种事务。除了基础设施与公共建设的桥会、渡会、亭会、路会、水利会之外,血缘有家族,宗教有寺庙,工商业有行会,金融有合会,文娱体育有“会”、“社”,教育有书院与义学,慈善与救济有善堂及救生会,等等。它们都有稳定的财产和持续的资金来源,并形成较成熟的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从而能保持其独立性与持续发展。正如农民的独立性在于其土地产权或属于自己的农庄(龙登高,2018),法人产权则是民间组织的运行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多样化、全方位的民间自组织形态承载着基层的各种事务,形成自我管理和自我运行,并通过与官府的不同渠道与不同程度的联结,共同实现传统社会的基层秩序。奥斯特罗姆(Ostrom,1992,1994)论述了利益相关群体自发组织起来,通过自主性的努力,自我管理,而非政府指挥,实现持久性共同利益,并验证了自治模式治理的可能性和成效。这在传统中国表现尤为丰富多彩。

  水利设施建设,理论上清政府的财政责任只覆盖黄河和大运河等重要水利工程,以及主要河岸和灌溉计划的建设和维护,较小型的水利工程计划则由地方社会资助和管理(Wenkai He,2015)。19世纪水利事业由民间有组织地实施,②湖南、湖北的民间水利建设,民间修筑的河道堤坝有地跨三县者,组织管理卓有成效(杨国安,2004)。此种情况在华北地区也存在,如跨村、跨乡乃至跨县的民间“闸会”(杜赞奇,1996)。

  各种慈善与救济事业机构,如救生会、育婴堂、普济堂、义仓等和官府的联系更为密切。救生会与赈济相类似,常有官府支持和部分出资,亦有民间捐献。救生机构拥有自己的田产、房产,其租金收入用于红船开支(蓝勇,2005)。四川慈善组织十全会在水利事业、社会救助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徐跃,2016)。民间非宗教力量成为主要的、持久的、有组织的推动力,清代政府亦承认并鼓励其发展(梁其姿,2013)。

  族田、祠堂是最普遍的法人产权。广东、福建的族田比重最高,土改前夕以族田为主的公田分别占田地总数的33%、29%,浙江16%,中南区(江西、湖南、湖北、广西、河南)平均达15%(龙登高、何国卿,2018),在土地产权制度和基层社会中产生深刻的影响。家族在各种地方公共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清华馆藏土地交易契约中,就曾出现直隶交河县“五福堂”、山西襄垣县“追远堂”、山西文水县“永德堂”、山西省灵石县“积厚堂”等等①,乾隆年间有“市廛百余所,每岁可息万金”②。

  寺庙田也大量存在。除了佛、道之外,各区域还存在不同的民间信仰,其服务范围小到个人、村庄,大到省府,甚至有些民间信仰经过王朝的正式册封转化为祀典神。这些寺庙的修建主要是由民间施舍捐赠维持的,政府也会推出免税政策。信徒积极参与,如宋代福建僧侣参与甚至主导桥梁的募捐与兴建(杨文新,2004)。寺庙从事放贷等金融与经济活动更是源远流长(周建波等,2018)。

  书院、义学和私塾,是传统时期中等教育、基础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私塾,是由富人、家族主导的基础教育,出资聘请教师于祠堂授课。书院,宋以降的兴起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间的力量(邓洪波,2012)。它们都像岳麓书院一样都拥有自己的田产,包括一定数量的官府拨付钱款与田地。著名的千古奇丐武训兴办义学,均以“义学正”之名购买土地与筹募捐款,以法人资产保障三所义学的永续经营(龙登高、王苗,2018)。

  民间自由结社的传统至迟自宋以来就以其自身的资产与稳定的资金来源发挥作用,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存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和群体当中。在工商业领域,团行、会馆、公所、商会等组织的存在,制定和维护各行各业的行业规则。在金融领域,民间互助融资的各种合会组织,为个人或者团体的融资需求提供了灵活的选择方式。在体育和文娱方面也有社团组织,依靠民间资金开展活动,宋代就已活跃(龙登高,2002)。此外,“阳光”之下一直有秘密社会的存在,例如哥老会、洪门、致公堂等,在近代中国作用凸显。会社都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制订内部规约(陈宝良,1996)。在徽州,公祀、会社、乡族机构是资产管理的主体,通过借贷、合会、典当、融资等方式实现生息经营(刘道胜,2013)。会社通常拥有地产,也以会社名义进行土地交易(章毅、冉婷婷,2011)。

  ① “镇江私立瓜镇义渡局”、台中“私立东势义渡会”的法律定位明确为“私立”。道光年间成立的台中东势义渡会,1925年在台湾总督府登记立案,对应日本制度更名为“财团法人东势义渡会”。义渡功能消失后,1953年,义渡会向台中县政府申请更名为“台中县私立东势义渡慈善会”,1986年,改名为“财团法人台中县私立东势义渡社会福利基金会”。见《东势义渡会:台湾历史最悠久的慈善组织》,《公益时报》2015-06-03,第16版。

  ② 相对于团体或机构内部成员而言,它是“公产”;相对于政府或外部公共性而言,又有其特定群体或特定机构的属性。产权制度的“公”与“私”,中国制度与西方界定有所区别,本文暂且搁置。哈佛耶鲁虽然直译为“私立大学”(independent private institute),但并不是属于个人或家族“私有”。

  ① 在韩江流域,中上游以义渡为主导,市场较发达的下游地区,私渡较为突出。(李坚,2015)

  ② 森田明(2008)在大谷敏夫、稻田清一、佐藤仁史等成果基础上,论证了江苏、浙江及直隶的圩堤、疏浚等民间公共事业。

  ② (清)钱泳:《履园丛线“芝岩太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12月,第156页。

  具有法人产权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为普遍性的、全方位的存在,源远流长,成为民间自组织的独立性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各层面、各领域之间相辅相成、彼此配合,推动着民间的自我管理与自我运行。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事实上只不过是对传统与现实的承认、规范与推进。第五条“城镇乡自治事宜”八款,包括本城镇乡之“道路工程:改正道路、修缮道路、建筑桥梁、疏通沟渠、建筑公用房屋、路灯”等;“善举:救贫事业、恤嫠、保节、育婴、施衣、放粥、义仓积谷、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救荒、义棺义冢、保存古迹”,及最后两款“因办理本条各款筹集款项等事”、“其它因本地方习惯,向归绅董办理,素无弊端之各事”,本来大多就是由民间办理。其他学务、卫生、农工商务、公营事业等均有民间自治的传统基础。

  民间自组织体系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形态,其法人产权也可分为不同类型。前述桥田、渡田及善堂等公益法人的财产及其收益,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或慈善,不能在理事与成员内部分配。

  民间组织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组织,发挥官府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官民相得”形成社会秩序。国家依托乡村内在的民间权威,通过培植代理人方式,实现简约化治理,构成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相得益彰的复杂关系。③清代市场与社会的发育,使基层社会的能量得以扩大,维系纽带得到强化,甚至政府与基层之间也增加了市场化的连接纽带。④民间社团都具有法人色彩,得到政府的认可与保护。它们在基层社会是不同领域的自治主体或组织管理者,于官府则是联结民间的纽带与中介,①在合作博弈中相辅相成。

  传统时代基层重大公共工程与基础设施普遍由民间承担,而且像义渡与风雨廊桥等通常以公益形式建造,并提供免费服务。本文全面论述了民间公共设施建设的组织模式治理结构,首次论证了中国历史上的法人产权形态,并由此系统性考察了民间自组织的产权基础,以期推进对传统基层社会特征的反思与认识。

  其一,公共设施建设形成较为成熟的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理事会由民间自发推选,负责募集资金、桥梁与义渡的兴建及长期维护与运营,管理公开透明,并完成跨区域的协调工作,连接官府及处理纠纷。

  其二,桥会、义渡是一种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的公益机构,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反映了民间的制度创造力。从道德的角度很可贵,但相比较以利润为驱动力的公司等市场主体,也有其内在局限。

  其三,拥有独立的财产,特别是具有未来增值收益的田产与基金。法人产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并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障。

  法人产权不仅存在于桥会、义渡,也广泛存在于水利会(闸会)、工商业会馆、行会,及秘密会社,更普遍存在于家族、寺庙、书院及慈善救济机构中,成为凡此民间组织独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其四,这些民间自组织在基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各层面中多维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并成为政府连接、沟通和协调基层的中介与桥梁,也成为大一统政权低成本维系基层统治的制度基础。

  传统中国基层各种事务多由民间自我管理,并自发形成秩序与制度,其历史遗产带来启示。第一,中国人缺乏自组织能力,这是一种认识误区与偏见,事实上,中国基层社会具有朴素民主的传统,理事会通常由民众自主推选,自愿担当,形成了相应的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第二,这些民间组织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产权明晰,未来收益得到保障,因此具有独立性,可不依赖于强权而存在与发展。第三,它们形成有效的组织体系与治理结构,运行公开透明,向社会与利益相关各方负责,有明确的章程与制度保障,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第四,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仅与其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而且与当时的宗教、伦理与道德相配合,理事甘心付出,倾情投入。简言之,独立的法人产权,明确的章程与规则,有效的治理结构,公开透明的运作,社会与经济利益的激励,民众的监督与约束,凡此构成传统中国民间组织的制度安排,富有成效,富有启迪。

  ④ 杜赞奇(1996)谓之赢利性经纪。胡铁球(2015)论述保户歇家也成为清代县衙与基层社会的一种市场化连接。

  ① 随着政府直接管理日益向基层渗透,这些民间自组织在近代从官府的中介逐渐趋于官僚体系化。

  [4]龚君、魏志文,2016:《瓜镇义渡局始末》,《档案与建设》第5期。

  [6]洪子雅、吴滔,2015:《桥舟合济:明清武宁开发与交通路线的控制与管理》,《地方文化研究》第4期。

  [9]卡尔·A·魏特夫,1989:《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0]蓝勇,2005:《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期。

  [11]李坚,2015:《清代韩江流域的渡口及其管理》,《国家航海》第11辑。

  [12]梁其姿,2013:《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3]林丽金,2015:《闽东北廊桥田地桥的历史文化》,《黑龙江史志》第5期。

  [14]林世云,2013:《清代桂东南地区的桥梁与渡口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5]刘道胜,2013:《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史学月刊》第12期。

  [17]龙登高,2012:《历史上中国民间经济的自由主义朴素传统 》,《思想战线:《中国传统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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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史五一,2010:《徽州桥会个案研究——以纪事会册为中心》,《徽学》第6卷。

  [27]王日根,1993:《论明清时期福建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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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吴雪梅,2011:《多中心互嵌:乡村社会秩序的又一种类型》,《光明日报》2011-12-15,第011版。

  [30]肖奔,2014:《从清朝民国渡志看湖南义渡》,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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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杨文新,2004:《宋代僧徒对福建桥梁建造的贡献》,《福建教育学院学报》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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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张研、牛贯杰,2002:《19世纪中期中国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4]章毅、冉婷婷,2011:《公共性的寻求:清代石仓契约中的会社组织》,《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45]张仲礼,1991:《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中译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46]周建波、孙圣民、2018:《佛教信仰,商业信用和制度变迁———中古时期寺院金融兴衰分析》《经济研究》

  [47]周艳华,2016:《基于碑刻文献的潇湘古渡——永州老埠头研究》,《湖南科技学院学报》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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