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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岳市质监函〔2013〕12 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02:29:39      发布人:华体育会app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重点落实各方责任,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意见:

  (一)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或省质监局特设局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情况书面告知市质监局特设科,告知后即可施工。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市质监局每年都将符合电梯维保要求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维保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维保合同和人员必须到市质监局特设科(县特设股)备案。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设立24h维保值班电话,在维保的每台电梯内公布维保单位和相关救援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市区(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维保单位向市质监局特设科(县特设股)和电梯使用单位做出24小时安全服务承诺。

  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维保单位认真填写统一格式的维保文书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电梯维保单位每年度对维保电梯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岳阳分院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市质监局特设科(县特设股)报告。

  (一)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住宅电梯的安全责任主体,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物业公司是责任主体;没有物业公司的、责任主体为业主委员会。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市质监局特设科办理登记。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和警示标志置于电梯轿厢内或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3)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4)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5)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市质监局特设科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市质监局特设科办理注销手续。

  (四)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一)从事电梯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梯,没有维保单位做维保的电梯不予检验。将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维保单位及电梯的维保内容、电梯的维保质量作为定检的内容之一。维保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进行维保,电梯检验有严重事故隐患的等情况及时报告市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一)市县质监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二)市县两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列入重点监控目录的电梯,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应按要求作好记录,并录入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网。

  (三)市质监局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机构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向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测试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规定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测试情况。

  查阅、复制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市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测试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施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违反《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以书面形式发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发出的监察指令书及时录入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动态网,并且完全实行封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