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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A县质监局接到举报,在A县某小区一商品房电梯安装过程中有一安装工人坠入电梯井道身亡。A县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和稽查人员及时赶到了现场,经调查,现场安装负责人谢某是B市某电梯安装公司临时聘请的,无用工协议、无聘书,B市某电梯安装公司在办理完该商品房电梯安装告知后,与谢某达成口头协议,将该商品房电梯安装工程转包给谢某,由谢某组织社会人员共计6人来安装,经查谢某和这6名安装人员均有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在安装过程中,由于未事先在电梯层门预留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一名安装人员自11层层门预留孔坠入井底身亡。
第一种意见认为:B市某电梯安装公司将该商品房电梯安装工程转包给谢某来安装,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依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伪造、变更、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对B市某电梯安装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B市某电梯安装公司在组织实施安装过程中,未按照《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2002)第4、2、3条第2项和第6、2、2条的要求,对电梯层门预留孔、井道周围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即进行施工,并致一名安装人员自11层层门预留孔坠入井底身亡。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对B市某电梯安装公司做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B市某电梯安装公司和谢某的行为均已违法,对B市某电梯安装公司应按照“第一种意见”进行处罚,而谢某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