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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区公交站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15 22:05:11      发布人:广州钢筋加工棚厂家  

  为规范我市市区公交站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江门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站亭是为公交乘客候车服务的设施,由站台(位)、候车亭、站牌、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和盲人道等设施构成。站台(位)、候车亭和站牌架是公交站亭的必备组成部分。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和盲人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条在市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公交站亭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区政府及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城管)、公安、工商、园林、公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监督公交站亭特许经营单位全面履行义务,处理公众对公交站亭特许经营单位的投诉。

  (三)监督公交站亭经营单位按规定发布户外广告,处理公众对广告经营的投诉。

  第七条公交站亭的选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具体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安、园林、公路等部门确定。

  公交站亭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和关闭。

  第八条公交站亭的站台(位)是道路(含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组成部分,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建设、验收。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合理预留或设置公交站台(位)及辅助设施,并采用港湾式站台(位)。设置的站台(位)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成本。

  第九条公交站亭属公用事业产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实行特许经营,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特许经营期满后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经营权及所建公交站亭。

  第十条参与公交站亭站特许经营权投(竞)标者需具备的条件和获得特许经营权应履行的责任按原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交站亭的设计应以人为本,并体现当地的人文特征。公交站亭的设计方案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定,成批改造方案应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施工报建等手续。公交站亭建设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的,还应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路政设施许可手续。公交站亭竣工后,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公交站亭用地被征用或其他原因需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公交站亭的,应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由申请人设置公交站亭临时上落客标志。对因道路建设、交通安全等社会公益性原因迁移、拆除公交站亭的,公交站亭特许经营单位应无偿组织实施;属其他原因的,由申请人者负责迁移、拆除及重建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除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交站亭前后30米范围内停靠。

  (四)在公交站亭范围内停放非公共汽车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晾晒衣物等;

  第十六条公交站亭的特许经营单位应对公交站亭的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持站台清洁卫生以及照明等各项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发现缺损或有碍安全的应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七条公交站亭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公交乘客上落车和候车。站亭设施应达到防雨、防雷、防盗、抗震、抗风的要求,要符合消防验收规定。在保证满足站牌公布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设置广告宣传窗口。广告窗口的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符合《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窗口应预留四分之一的临街版面免费作为社会公益广告用途,特许经营单位应无偿做好相关的张贴工作。

  第十八条公交站亭应统一标志牌、站牌、公共信息牌。标志牌要载明公交站亭的编号、建设单位、站名、服务电话。站牌应标明途径公交线路名称、始未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及沿途停靠站点、发车时间间隔、投诉电话等内容。公共信息牌用于张贴市区交通图、本站位置图,以及公交信息公告等,公共信息牌应保持夜间亮化。

  第十九条公交站亭原则上以地名、路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或重要机关等单位名称命名,以商业名称命名的,应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公交站亭特许经营者应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无偿做好标志牌、公共信息牌、公交线路牌内容的增设、修改和删除工作。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公交站亭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有破坏、涂鸦、侵占公交站亭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公交站亭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特许经营管理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公交站亭特许经营权,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公交站亭转租、转让、承包、融资、质押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